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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慈善总会关于捐赠者的表彰办法及优惠政策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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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泉州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香港泉州慈善促进总会的促进下,泉州市慈善总会于2001年9月7日成立。5年来,泉州市慈善总会秉承本会宗旨,积极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共投入慈善资金3106万元,先后启动实施“慈善门诊”、“复明工程”、“助学工程”、“助孤工程”、“助残工程”、“儿童听障工程”、“特困危重病人救助工程”等一系列慈善项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泉州市慈善总会积极鼓励和表彰慈善捐赠者。主要有:对个人或单位捐赠给市慈善总会累计30万元、50万元以上者,分别由市慈善总会聘为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会长;累计捐赠给市慈善总会150万元、300万元者,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市“慈善大使”、“慈善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届时,泉州市慈善总会将为其出具有关捐赠证明。
泉州市慈善总会积极倡导捐赠者在泉州市慈善总会设立个人专项慈善基金。凡个人捐资100万元以上,可与泉州市慈善总会签订捐赠慈善事业意愿书,泉州市慈善总会将根据捐赠者个人的意愿命名,为其设立专项慈善基金,并设立专用帐户单独管理基金。该专项基金根据捐款人的意愿,可以用于慈善总会的救助项目,也可用于捐资者单独指定的慈善公益项目或对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慈善总会将按年度向捐资者汇报;泉州市慈善总会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资金(包括利息),并根据本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给予表彰。目前,我会已设立及正在筹备设立的有“万川基金”、“杨勇辉、杨勇泽慈善基金”、“陈守仁家族基金”、“丰源基金”、“金爵慈善基金”等十几个慈善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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